政策与法规
转发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道路和轨道交通工程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的通知
穗交运函〔2024〕267号
越秀区建设和水务局、荔湾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白云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从化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增城区、南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花都区、番禺区、增城区交通运输局,广州空港委(国土规划和建设局),市道路养护中心、中心区交通项目管理中心、道路工程研究中心、道路事务中心、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广州建筑集团、广州地铁集团、广州城投集团、广州交投集团、广州交易集团,市广园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政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市市政公路协会、市工程招标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州市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及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管理,推进我市城市道路和轨道交通建设行业市场信用评价工作,根据相关规定,现将《广州市城市道路和轨道交通工程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见附件1、2、3)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广州市城市道路建设行业信用试评价工作的通知》(穗交运函〔2023〕293号)的附件2-1《城市道路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标准》、附件2-2《城市道路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及附件2-3《城市道路施工和监理企业投标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广州市城市道路和轨道交通工程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