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招 标 投 标 指 引
2020年第5期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编印
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收取投标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指引(试行)
为了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行为,进一步完善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流程,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建筑企业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建市[2020]119号)等相关文件法规,制定本指引:
一、招标文件关于保证金的编制要求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依法自行选择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的,应在招标文件中列明递交保证金的金额、时间、全部形式及依法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招标人不得限定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应允许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递交保证金的形式。鼓励招标人免收或降低信用评价情况良好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并优选信用良好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如采用非电子形式的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在开标前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提交纸质原件,由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提交并在网上公示,但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印章;如采用电子保函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电子递交途径;如采用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必须由投标人的银行基本账户转出。
二、保证金的形式
保证金形式包括现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专业担保公司担保等。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专业担保公司担保等保证担保形式不产生利息退还等问题,结合疫情防控期间减少人员聚集的要求,鼓励招标人丰富投标担保形式,允许投标人优先使用保函特别是电子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
三、保证金的收取返还行为
(一)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文件有效期一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勘察设计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回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在书面合同订立之日起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回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
(二)履约保证金。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合理设置履约保证金期限。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货物招标的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